《商业租户短期保护措施(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条例》明日刊宪生效,禁业主向特定行业追租的三个月保护期同日开始,至本年7月31日止。
根据条例,保护期开始后,任何主要用作指明处所的地方,若租户在本年1月1日至保护期结束,未有如期缴付租金,业主不得追讨,而在保护期开始前已采取的行动,则须搁置。
政府表示,条例旨在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而陷入困难的商业租户提供短暂缓冲期,让他们不至因无力交租、被业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讨而结业,也提供空间及机会让业主和租户商讨重构租金安排。
条例禁止业主采取的追讨欠租行动包括终止租赁、中止提供公用设施服务、从业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权或没收租赁权、针对租户在法院提出诉讼,以及针对租户提出破产呈请或清盘呈请等。
条例附表载列暂缓追讨欠租安排涵盖的指明处所类型。该等处所包括大部分《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下的表列处所(邮轮及超级市场除外)、食物业及餐饮业务处所、零售店铺(不包括超级市场)、与教育有关的处所,以及用作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职业介绍所业务和洗衣业等的处所等。
为了协助受到暂缓追讨欠租安排影响而未能偿还有抵押贷款的业主借款人,条例订明如业主借款人能确立租户未能缴付租金和暂缓追讨欠租安排的实施,是令业主出现还款违约的唯一或重要原因,贷款人不得在受影响期内向未能偿还有抵押贷款的业主借款人采取某些追讨行动;在受影响期开始前采取的行动亦须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