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五编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其中第1115条规定了父母和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其内容是“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是: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是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下面京云律师根据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法院法官的理解。
真实案例:
李某系二婚,在初婚期间和前妻收养了李2并将其扶养长大成人。后离婚,与张某结婚,婚后李某和李2的关系远不如之前。李2回家探望父亲的次数越来越少,李某也因此认为李2没有尽到为人子女的义务,和李2间的关系越来越僵化,在张某的“挑拨”下,李某将李2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李2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
李某和李2之间形成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较为身后的亲情基础。原告主张的李2现已成年不需要自己再对其进行抚养照顾,但是就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向法院提交证据。且李2愿意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且明确表示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赡养李某不计回报。故从有利于李某晚年生活和保障权益的角度,应当维持该收养关系。
京云律师观点:
对于《民法典》第1115条中的“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法官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定双方的关系是否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出于保护养父母晚年的生活有稳定的保障以及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是会作出维持收养关系的裁定(决定)。但是,如果维养关系会使收养人的生活质量更差或处于更糟糕的状况,则会判定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但是,如何证明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个很专业的综合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还涉及到文化、社会稳定等因素。因此,如果遇到此类问题,还要咨询专业的律师,解除(维持)收养关系的背后不仅仅关涉到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关系,还关涉到继承、赠与等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