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吴女士和鲍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子鲍小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鲍先生名下,平日里鲍先生对债券股票比较感兴趣,便买了很多股票债券。因鲍先生身体状况不是很好,于2008年去世了。鲍先生的父亲鲍刚及其母亲姜女士婚后还育有长女鲍文,鲍先生是长子。鲍刚早在1982年因肺癌去世,其母亲于2010年去世(于鲍先生去世后两年,因思念成疾突发脑梗去世)。鲍先生去世时并未留有相关的遗嘱,继承人之间也并未对遗产进行分割。现因遗产的继承一事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来解决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矛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分析:
鲍先生去世时未留有遗嘱,关于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原则。案涉房产及股票均系原告吴女士于鲍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鲍先生占二分之一份额。鲍先生去世时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配偶吴女士、儿子鲍小伟以及母亲姜女士。其母姜女士应继承鲍先生财产三分之一份额。姜女士去世时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女鲍文以及其孙子鲍小伟,鲍文继承其母财产二分之一份额,即鲍先生财产的六分之一份额,也就是案涉房屋以及股票的十二分之一份额。
对于遗产继承来说,看似简单但是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尤其是面对多子女大额的遗产,可能会涉及很多的纷争,如果遇到此类纠纷最好还是咨询专业律师,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